(2014)鄂襄州行非执字第0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与窦勇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州行非执字第00032-2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水利局。被执行人窦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水罚字(2013)第4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书义务,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水利局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决定该案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窦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文捷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