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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侯俊瑶与张文玲继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俊瑶,张文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侯俊瑶,女,汉族,生于2006年8月22日,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二路3号金沙江小区5号楼3单元301室。法定监护人:蔡倪芳,侯俊瑶的母亲。被执行人张文玲,女,汉族,生于1945年9月6日,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路86号12号楼1单元303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沙少民初字第26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文玲的存款、收入1102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张文玲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晓贝二O一四年室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