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开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