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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三民初字第449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惠冰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开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