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饶莲、广州市达闻通用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莲,广州市达闻通用市场研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饶莲,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达闻通用市场研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志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欧成伟,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饶莲、广州市达闻通用市场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确认饶莲与广州市达闻通用市场研究有限公司在2012年11月9日至2013年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市达闻通用市场研究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饶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三、驳回饶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达闻通用市场研究有限公司负担。饶莲上诉请求:判令达闻公司向我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6000元。达闻公司答辩称:饶莲在试用期阶段的表现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在公司的劝说下,其主动离职,故公司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另外,饶莲的上诉请求超出一审的诉请范围,不符合法律规定。达闻公司上诉请求:改判达闻公司无须支付饶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500元。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饶莲承担。饶莲答辩称:不同意达闻公司的上诉请求。达闻公司无故将我辞退,是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我支付经济赔偿金。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达闻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了B2C、B2B美的报告框架、饶莲发给公司的电子邮件(附件包括两份认知途径报告)、公司作出的研究报告等证据。达闻公司表示从上述证据可看出公司对饶莲所作的报告进行了较大修改,并只采纳了其中极少的分析内容,拟证实绕莲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要求。饶莲对于B2C、B2B美的报告框架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认,对于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认为存在修改和采用的原因是公司数据部给出的数据存在错误,与其无关。再查明,饶莲在起诉时及庭审辩论终结前均明确主张达闻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http://146.4.1.105/claw3/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2&Gid=117634122&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15233000&Page=0&PageSize=20&orderby=1&SubSelectID=undefined﹥。达闻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并无具体的岗位指标或相应要求完成的工作任务,不足以证实饶莲的工作表现不符合录用条件,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达闻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饶莲在一审庭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已明确其诉讼请求为达闻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现饶莲二审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的上诉请求,超出其一审的诉讼请求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审理。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5110,0)﹥》第一百七十条﹤javascript:SLC(5110,153)﹥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达闻通用市场研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沈豪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