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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罗智扬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智扬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187号罪犯罗智扬,现在天津市津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做出(2011)一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智扬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该犯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7日依据(2011)津高刑二终字第001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津西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智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作任务,确有悔改。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智扬于2011年11月9日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作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7月12日获2012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1月7日获2012年下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3年7月10日获2013年上半年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院认为,罪犯罗智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作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符合减刑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智扬予以减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文艳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四年一月××日书记员  史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