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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瓯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留江、吴江、吴传智、吴传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留江,吴传智,吴传付,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瓯民初字第279号原告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高中健委托代理人董建生,该社风险管理部职员被告吴留江被告吴传智被告吴传付被告吴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留江、吴传智、吴传付、吴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元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瓯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刘毓明二0一四年元月十日书记员  陈 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