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三终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白敬道与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敬道,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三终字第1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敬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奇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彦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静亚。委托代理人:海本伟。委托代理人:马勇。上诉人白敬道与被上诉人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于2010年11月17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白敬道赔偿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原审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作出(2010)邓法民一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白敬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南民一终字第413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经重新审理,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邓法民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白敬道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白敬道,被上诉人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勇、海本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与白敬道系邻里关系,房屋前后左右相邻。马奇波的房屋建于1988年,马彦龙的房屋建于1992年,海静亚的房屋建于1990年,白敬道在2009年将自己老房屋拆旧建新,盖起三层楼房。2009年7月份,在白敬道房屋主体将近完工时,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分别发现自己的房屋墙体多处出裂缝,为此双方经居委会多次调解无效,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诉至法院,请求白敬道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诉讼过程中,依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申请,南阳市房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受原审法院的委托,对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的房屋进行了房屋安全现场鉴定,作出南房安鉴字(2011)SF一01号房屋安全鉴定书,其结论为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的房屋建造时间较早,沉降已稳定。白敬道所建房屋,距离马彦龙、海静亚、马奇波的房屋过近,开挖基槽时扰动了马彦龙、海静亚、马奇波的地基土,白敬道新建房屋增加了马彦龙、海静亚、马奇波的地基附加应力。两项因素导致马彦龙、海静亚、马奇波的房屋出现上述裂缝。马彦龙的房屋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海静亚的房屋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马奇波的房屋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5之有关规定,综合评定马奇波的房屋为B级危房,马彦龙的房屋为C级危房,海静亚的房屋为D级危房。建议,B、C级危房进行加固处理。D级危房拆除重建。预估,马奇波的房屋加固费用为6000元,马彦龙的房屋加固费用为20000元,海静亚的房屋拆除重建费用为35000元。另查明: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的房屋原建于一条大土沟上,俗称“二道沟”,其中同组的二十几户邻居的房屋存在不同程度的墙体开裂现象。原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白敬道在建造房屋时,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新建房屋开挖基槽时扰动了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的地基土,增加了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房屋的地基附加应力,致使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房屋出现裂缝,成为不同程度的危房,白敬道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的房屋建造时间较早,且建在填平后的大土沟上,房屋受损与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组的二十几户邻居的房屋存在不同程度墙体开裂现象,亦可印证这一因果关系。在判决白敬道对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进行赔偿时,亦应考虑这一因素。白敬道辩称勘验时候有一名鉴定人员到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过程不科学,鉴定结论不正确,但提供不出证据反驳,且合议庭向其释明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白敬道明确答复不申请,故其辩称理由不成立。白敬道又辩称马彦龙的房子墙体开裂系自己故意放水造成的,白敬道提供的光盘录像不足以证明马彦龙的房子所受到的损害系马彦龙放水所致,故该辩称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对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房屋所造成的损害,白敬道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白敬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奇波4800元(6000元x80%),赔偿马彦龙16000元(20000元×80%),赔偿原告海静亚28000元(35000元×8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鉴定费9000元,台计12300元,由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负担3000元,白敬道负担9300元。白敬道上诉称:原审判决采信的《房屋安全鉴定证书》不显示房屋坐落的地质情况、原有炸裂旧痕以及房屋再建、续建情况,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错误。原审据此作出的判决白敬道绝难接受。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辩称:原审中白敬道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原审判决采信鉴定结论正确。二审白敬道向法庭提交照片3张和证人证言一份,拟证实房屋炸裂原因不是因为白敬道建房引起的。马奇波、马彦龙、海静亚认为房屋炸裂是因为白敬道建房引起的,证人未出庭作证,证言不应采信。合议庭认为,涉案房屋裂缝原因应依据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作出认定,白敬道出具的照片无法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其出具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亦不予采信。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白敬道并未出具有效证据证实南阳市房建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作出的南房安鉴字(2011)SF一01号房屋安全鉴定书违背法律规定,其原审中亦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故原审判决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并据此判决白敬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应予维持。综上,白敬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白敬道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龚跃伟代理审判员 沈 飞代理审判员 马 蕊二○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