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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蒋心新故意伤害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男,193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夏县人,住山西省夏县。委托代理人姚宝珠,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某甲,男,193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夏县,住山西省夏县。2012年5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夏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2年5月23日被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孙志芳,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蒋某甲故意伤害一案,由夏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2)第8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元月16日做出(2012)夏刑初字第109号判决,判后,被告人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运中刑一终字第33号裁定书裁定将案件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3年6月23日建议夏县人民检察院补充材料并对被害人伤情进一步重新鉴定,夏县人民检察院未补强该证据材料。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婷、李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姚宝珠、被告人蒋某甲及其辩护人孙志芳、鉴定人郭某到庭��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12日17时许,夏县某村的韩某甲,因多年来的宅基地纠纷,在自己平房顶手持尿桶,倾倒到正在自家基地上干活的邻居赵某某身上,随后韩某甲与赵某某的公公被告人蒋某甲互相乱扔砖头、瓦片等物,被告人蒋某甲扔出的砖头、瓦片将韩某甲头部砸伤。经夏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韩某甲头部所受损失为轻伤。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特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蒋某甲作案时已满75周岁,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诉称,依法追究被告人蒋某甲的刑事责任;判令被告人蒋某甲赔偿因故意伤害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0000余元。被告人蒋某甲辩称,他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韩某甲发生冲突属实,但对鉴定的轻伤结论不服,在第一次审理时提出重新鉴定,因对方不配合没有鉴定。民事部分不同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的经济损失。辩护人孙志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根据被害人在案发后5个月的CT片以及医学常识,同时考虑被害人的年龄等其他因素,对被害人的伤情存在疑问,依法不应认定被告人犯罪,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韩某甲与被告人蒋某甲均系夏县某村村民,两人系邻居,两家因宅基地界线问题发生争执日久,韩某甲对被告人蒋某甲家颁发的宅基证不服,认为蒋某甲家侵占其家基地。2012年被告人蒋某甲家翻盖房子时,韩某甲多次阻挡。同年5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甲及其儿媳赵某某等人在自家宅基地上施工,韩某甲在自家平房顶手持尿桶,将一桶粪便倒在正在基地上干活的邻居赵某某身上,随后韩某甲往被告人蒋某甲基地上乱扔砖头,被告人蒋某甲用砖头、瓦片等物回击并致韩某甲头部损伤,经夏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鉴定,韩某甲头部所受损失为轻伤。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于2012年5月12日入住夏县人民医院外二科,同年6月4日出院,共住院23天,花医疗费用共计8527.7元;陪床费23天,每天50元,计1150元;伙食补助费23天,每天15元,计345元;营养费23天,每天15元,计345元;法医鉴定费300元,以上合计10667.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为1937年8月24日出生,受伤害时年满74周岁。还查明,2012年5月22日夏县公安局对被告人蒋某甲决定刑事拘留,因被告人蒋某甲身患高血压、脑梗塞,夏县看守所不予收押。被告人蒋某甲,1936年7月14日出生,犯罪时已满75周岁。庭审中本案鉴定人郭某出庭就��对受害人韩某甲所做轻伤鉴定意见的情况进行说明,并接受当事人双方询问,其确认本案检材CT拍片委托机关没有提供,鉴定机构指派鉴定人自己前往核实被害人的主治医生,在核实检材过程中未查看相关CT拍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王某某、邢某某的询问笔录证实,2012年5月12日蒋某甲和韩某甲两家发生争执,韩某甲倒了蒋某甲家人赵某某一身屎尿,蒋某甲和韩某甲两家人乱扔砖头,王某某、邢某某二人怕砸伤躲到家里了,争执停止后韩某甲头部留着血。2、证人韩某乙的询问笔录证实,我家与蒋某甲家因宅基纠纷问题发生冲突吵骂等相关情况。3、证人蒋某乙的询问笔录载明,我父亲蒋某甲和韩某甲家多年因宅基产生纠纷,我们家有宅基证,韩某甲对我们家基地证不服。2012年4月份我家想翻盖房子,韩某甲多次阻挡。2012年5月12日16时许我去我父亲蒋某甲家帮忙盖房,韩某甲进行阻挡,韩某甲灌一桶屎尿泼了我兄弟媳妇赵某某一身,我当时拍照了。韩某甲又用砖头砸我家人,我父亲蒋某甲生气的用砖头朝韩某甲乱扔,我一边拍照,一边劝我父亲不要扔了,后来我父亲将韩某甲头部砸伤了。4、证人赵某某的询问笔录载明,2012年5月12日我及蒋某丙、蒋某甲、蒋某乙在我家宅基上施工中,韩某甲在他家平房顶上,拿一个塑料桶灌着屎尿浇了我一身,后用砖头砸我家人,我公公也生气的用砖头扔,我公公将韩某甲头部砸的流血了。我家和韩某甲家多年来因宅基地发生争执,2012年4月份以来韩某甲采取谩骂、扔砖头、倒屎尿方式阻挡我家施工。5、证人韩某乙的询问笔录载明,2012年5月12日我丈夫蒋某甲、儿子蒋某乙、蒋某丙及儿媳妇赵某某在我家宅基上施工,韩某甲因宅基问题,拿一个塑料桶灌着屎尿浇了赵某某一身,后用砖头砸我家人,我丈夫蒋某甲拿东西将韩某甲头部砸伤。我家和韩某甲家多年来因宅基地发生争执。6、证人蒋某丙的询问笔录载明,2012年5月12日我家与韩某甲家因宅基纠纷问题,韩某甲拿一个塑料桶灌着屎尿浇了我媳妇赵某某一身,后用砖头砸我家人的情况。7、蒋某甲的宅基证、韩某甲的控告书、夏县国土资源局处理意见书、调解书、起诉状、答辩状、翟某某、蒋某丁的证明等相关材料证实,蒋某甲、韩某甲两家因宅基产生纠纷的起因及相关部门处理意见等相关情况。8、被害人韩某甲的询问笔录载明,我家和蒋某甲家因宅基产生纠纷多年,2012年5月12日蒋某甲一家在有争议的宅基上施工,我用砖头扔、倒屎尿方式去阻挡,倒了蒋某甲儿媳妇一身屎尿,后蒋某甲及其家人用砖头乱砸我,将我头部砸伤,我被送往医院治疗。9、被告人蒋某甲的讯问笔录��当庭供述证实,我家和韩某甲二家因宅基纠纷,多次发生冲突,2012年5月12日我家人在宅基上挖地基,韩某甲站在他家平房顶上拿一桶粪便往我家宅基上泼,泼我儿媳妇赵某某一身粪便,并用砖头打我及我家人,我在地上捡了一块瓦片扔,砸住韩某甲的头部,韩某甲头部当时就流血了。10、现场照片证实,蒋某甲与韩某甲两家因宅基产生纠纷的现场方位、人员受伤等相关情况。11、夏县看守所证明材料一份、蒋某甲健康检查表、心电图等书证证实,蒋某甲身患高血压、脑梗塞,夏县看守所不予收押的情况。12、现场视频证实,2012年5月12日蒋某甲、韩某甲两家发生争执的相关情况。1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入院记录及医疗费用相关票据证实,韩某甲被打伤入院花费等相关情况。14、夏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蒋某甲、韩某甲两家发生争执,夏县公安��于2009年9月2日决定对韩某甲行政处罚等情况。15、夏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证实,蒋某甲、韩某甲两家因宅基发生争执公安机关相关处理情况。16、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蒋某甲,男,1937年8月24日出生,夏县人。17、被告人蒋某甲的户籍证明证实,蒋某甲,男,193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夏县人。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用砖块砸伤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甲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被告人提供的CT片不能推翻原鉴定结论,庭审中,鉴定人出庭接收双方当事人质询,经庭审查明鉴定结论虽然在鉴定过程中程序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鉴定结论的真实性,故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辩护人���出的刑事部分因证据不足无罪的观点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受害人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能依法正确处理邻里矛盾纠纷,在言语和做法上存在明显过错,决定对被告人蒋某甲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蒋某甲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造成他人身体损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各项损失为住院费8527.7元,陪床费23天,每天50元,计1150元;伙食补助费23天,每天15元,计345元;营养费23天,每天15元,计345元;法医鉴定费300元,以上合计10667.7元,应由被告人蒋某甲予以承担。为了正确处理邻里纠纷,依法减少化解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二、被告人蒋某甲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甲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66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马永平审判员  边婷婷审判员  卫晓杰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丽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