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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阜临路七建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刘德法,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阜阳市清河路339号。负责人:张标,该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雷,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兴盛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本案应由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即临泉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保险合同纠纷案,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住所地在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365号,故被告就该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第一营业部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卫东审 判 员  闫 静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锐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