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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2014)永中执字第1号,原告胡四云与被告庄丽华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四云,庄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胡四云。被执行人庄丽华。申请执行人胡四云与被执行人庄丽华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一三年十月十一日作出的(2013)永中法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一案,由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光耀审 判 员 陈连明审 判 员 张益民二○一四年元月十日代书记员 韩成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