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刑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张月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月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执字第117号罪犯张月权,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通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月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5年10月4日起至2017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8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4月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4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月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月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95.9分。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月权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该犯余刑至今不足十一个月,可以对其减去余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月权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李艳红二○一四年无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