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高国亚与高清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国亚,高清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104号原告:高国亚,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高清昌,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国亚与被告高清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国亚于2014年元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国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国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国亚负担。审判员 吴辉二〇一四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