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法刑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陈翔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翔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刑执字第141号罪犯陈翔,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4年12月3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长中刑一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93139元。2004年12月4日交付执行。2005年3月1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55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1月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翔自上次���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教育,进一步深挖犯罪思想根源,积极靠拢政府,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决心加强自己的思想改造,重塑自我,回报社会;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掌握生产技能,完成生产任务;能按时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自2011年10月至2013年6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21.5分。2012年度质量评估等次为A等,2012年6月,因未经允许与劳务师傅勾肩搭背,扣考核分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罪犯奖惩审批表、年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参加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学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1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田宇山审判员 徐高龙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