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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57-6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萍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65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萍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657-661号原告: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社区建设路桂发工业区6栋5楼,组织机构代码79045835-7。法定代表人:张秀娥。委托代理人:杨浩军,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萍。委托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萍专利权权属(专利号分别为ZL201030218810.7、ZL201030692801.1、ZL201030512815.0、ZL201130272511.6、ZL201030218891.0)纠纷五案期间,原告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五案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深圳市辉越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其余人民币2500元退回原告深圳市辉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审 判 长 于  春  辉代理审判员 杨  馥  维代理审判员 温  锦  资二〇一四年一月××日书 记 员 史彩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