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0)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杜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2013年8月至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四年元月九日书记员 王荣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