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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复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90)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复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杜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杜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杜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1725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2013年8月至12月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二〇一四年元月九日书记员  王荣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