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孔玉环与孙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玉环,孙华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巢民一初字第00008号原告:孔玉环,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华东,男,197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孔玉环诉孙华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原告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玉环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孔玉环负担。代理审判员 韦军二○一四年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