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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陈清峰与杨海杰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清峰,杨海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277号申请人陈清峰。申请人杨海杰。本院于2014年元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清峰与申请人杨海杰本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徐道金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清峰与申请人杨海杰本因赔偿纠纷,于2014年元月14日经广水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杨海杰本赔偿陈清峰各项经济损失6500元,于2014年元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清峰与申请人杨海杰之间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道金二0一四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永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