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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108号原告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毛条小区3号楼1单元4层7号。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某某,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回族,宁夏海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某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申请诉前保全,2013年9月24日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永民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后于2014年1月16日诉至本院,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并于当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已和解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中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钧二0一四年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