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华商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朱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朱惠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锡滨华商初字第00111号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亚芬。委托代理人陈震南,无锡市惠山区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投资人朱惠国,该厂厂长。被告朱惠国。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力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以下简称机械厂)、被告朱惠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建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大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震南,被告机械厂投资人即被告朱惠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大力公司诉称:机械厂系朱惠国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9月4日,新大力公司供应给机械厂起重电机5台,价款共计63360元。之后,机械厂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现新大力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机械厂立即支付价款63360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朱惠国对机械厂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机械厂、朱惠国辩称:1、对机械厂于2012年9月4日收到新大力公司5台电机,价款共计63360元无异议;2、因朱惠国儿子赌博,外面欠了很多债,所以机械厂及朱惠国均无能力偿还该笔债务。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4日,新大力公司供应给机械厂电机5台。同日,新大力公司开具给机械厂一张金额为63360元、货物为电机5台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货物交接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由机械厂管理员徐善珍签收。之后,机械厂未向新大力公司支付价款,新大力公司遂于2014年10月31日诉来本院,要求理涉。另查明:机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朱惠国。上述事实,有新大力公司举证的货物交接单,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机械厂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及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2年9月4日,新大力公司与机械厂之间发生的5台电机买卖行为合法有效。诉讼中,机械厂对结欠新大力公司价款6336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发生涉案业务时,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对涉案价款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故新大力公司要求机械厂支付价款6336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机械厂系朱惠国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故朱惠国作为投资人应当对机械厂不足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本院对新大力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支付价款63360元。二、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体为:以6336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朱惠国对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按本判决第一条、第二条履行付款后的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朱惠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1495元,由无锡市华达锻造机械厂、朱惠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建江二0一四年十二年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一飞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