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彩物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华彩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瞿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1974号原告深圳市华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盐田北山道268号裕宏实业大楼第一层101号房,组织机构代码79660398-1。法定代表人王户年。委托代理人智健,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西区三楼,组织机构代码69558324-8。法定代表人王敏。第三人瞿朝辉,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安化县羊角塘镇大岩村岐阳村民组***号,身份号码4323261973********。原告深圳市华彩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彩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敏峰人民陪审员 梅干军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卢成敏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