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40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吕锦铭贪污罪、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锦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4027号罪犯吕锦铭,男,1969年6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锦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31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2011)宁刑终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吕锦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万元,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23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6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吕锦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吕锦铭本次退出赃款人民币1205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吕锦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吕锦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吕锦铭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锦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205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5月27日起至2023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徐鲁龄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