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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桂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慧锦、耿佃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新泰市桂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慧锦,耿佃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90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被执行人新泰市桂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慧锦。被执行人耿佃芳。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新泰市桂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慧锦、耿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43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恒兴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牛宝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