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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立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杨细金与邬国权、刘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细金,邬国权,刘晓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立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细金,男,汉族,1953年10月12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国权,男,汉族,1957年11月18日出生,住南昌市东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会,女,汉族,1967年2月13日出生,住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杨细金因与被上诉人邬国权、刘晓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细金上诉称: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贷款方邬国权住址为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应由东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杨细金、刘晓会住所地均在南昌市西湖区,原审法院依被告住所地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建华审 判 员  解华丽代理审判员  曾 琴二0一四年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