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王永华与赵和忠、于培玲、新泰市达和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华,赵和忠,于培玲,新泰市达和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6071号原告王永华(曾用名XX)。委托代理人尹睿志,新泰兴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和忠。被告于培玲。被告新泰市达和源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华与被告赵和忠、于培玲、新泰市达和源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申请缓、减、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焉兆生代理审判员 刘守新人民陪审员 吴友诚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书 记 员 范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