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8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广州银视旅游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何姣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何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8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女,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广州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进行改判;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确认广州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与何某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9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广州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向何某支付8000元。三、双方就本案劳动争议纠纷涉及的权利义务全部结清,双方今后不再就本案争议向对方追索任何责任。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某旅游文化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嘉璘代理审判员 王 珺代理审判员 徐 满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沈豪彦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