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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罪犯周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68号罪犯周江,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礼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陕西省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礼刑初字第000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江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8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达到12个积极。本院审理中,周江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江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1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罚金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超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一四年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