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上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敖阳街道。被执行人:佘某某,男,汉族,上高县人,住宜春市袁洲区竹亭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上锦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佘某某偿付申请人黄某某的欠款,但被执行人佘某某至今未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佘某某的银行存款65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富江二0一四年元月九日书记员 黄美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