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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安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文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38号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林健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文安,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泉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文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元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缴清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泉州市华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招荣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伍晓利附:引用主要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