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475-7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唐京湘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京湘,冯启光,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475-7476号申请执行人唐京湘(7475号),女,汉族,1977年5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冯启光(7476号),男,汉族,1969年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显敏。被执行人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深圳市裕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礼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607、3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渔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894810.37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倩二○一四年元月八日书记员 胡信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