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执字第7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侯东东信用卡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侯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执字第7466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罗焱。委托代理人:曹广福,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侯东东,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侯东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天法民二初字第2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侯东东应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145.8元、利息1397.39元、滞纳金2287.69元、超限费24.76元、提现费60元,及自2010年6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每日按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滞纳金(每月按上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超限费(每月按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提现费(每笔按预借现金金额的3%收取,最低收费为人民币30元或美金3元或港币30元计算)及上述款项的迟延履行金,负担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3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同月18日前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管及车管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7466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戴 子 兵执行员 黄 昌 森执行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张 晓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