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刑执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延开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延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0288号罪犯杨延开,现在河北省鹿泉监狱服刑。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9日作出(2005)鹿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延开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原审其他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鹿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8日作出(2006)石刑终字第00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延开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2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鹿泉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延开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表扬奖励多次及2012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上半年劳动技术能手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河北省鹿泉监狱提供的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证人证言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延开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延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勇代理审判员 任立新代理审判员 赵玉清二〇一四年一月××日书 记 员 孙世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