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036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张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0366-2号原告杜某某。委托代理人姜某某,陕西文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乔某某,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沙东审 判 员 乔秀萍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0一四年书 记 员 祁晓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