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胡李影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李影,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0157号原告:胡李影,女,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号中太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文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李影与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李影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李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李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李影负担。审判员 吴辉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