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执字第01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杰申请执行张邦发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2014包执字第01647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张邦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1647号申请执行人杨杰。被执行人张邦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2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人民币83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邦发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八百八十元,���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李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