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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何桂学与广州蒸烩煮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桂学,广州蒸烩煮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5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桂学,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子彬,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茜民,广东捷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蒸烩煮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浩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阳,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晶晶,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桂学因与被上诉人广州蒸烩煮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蒸烩煮食品公司)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蒸烩煮食品公司支付何桂学2012年10月的工资差额507.08元。二、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蒸烩煮食品公司支付何桂学经济补偿金5000元。三、驳回何桂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蒸烩煮食品公司负担。上诉人何桂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1、确认蒸烩煮食品公司已于2012年10月10日非法解除其与何桂学之间的劳动合同;2、蒸烩煮食品公司支付何桂学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32396.78元;3、蒸烩煮食品公司支付何桂学2011年10月11日至2012年10月10日加班工资138059.4元、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34514.85元;4、蒸烩煮食品公司支付何桂学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998.85元。被上诉人蒸烩煮食品公司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何桂学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二审期间,何桂学主张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页为伪造,双方签订的真实合同期限应为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劳动报酬应该是不低于5000元而非3450元,合同也没有关于加班工资的约定,但是因劳动合同由蒸烩煮食品公司保存,何桂学无法举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再查明,根据有何桂学签名的工资条,其中基本薪酬一项为3450元,全勤奖50元和突出贡献奖1500元。根据有何桂学签名的劳动合同页,何桂学享受每月1500元的突出贡献奖的前提是不能请事假。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蒸烩煮食品公司应否支付何桂学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加班工资、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工资差额问题。虽然何桂学主张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页为伪造,但是除陈述外没有举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有何桂学签名的工资条,其中基本薪酬一项为3450元,全勤奖50元和突出贡献奖1500元;根据有何桂学签名的劳动合同页,约定何桂学享受每月1500元的突出贡献奖的前提是不能请事假,故在何桂学请事假的情况下其工资有可能低于5000元,与何桂学所称真实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不低于5000元的主张不符。而且蒸烩煮食品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亦能与工资条相互印证,故在何桂学承认劳动合同上其签名为真实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纳该份劳动合同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10月11日至2012年10月10日,蒸烩煮食品公司解除与何桂学的劳动关系,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故原审法院判令蒸烩煮食品公司支付何桂学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何桂学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视为其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追认,故原审法院不支持何桂学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何桂学请求加班工资、拖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工资差额问题,原审法院根据何桂学的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主张的加班时间进行了核算,对上述问题的认定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应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期间,何桂学既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何桂学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何桂学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何桂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贾震华审 判 员  邹殷涛代理审判员  黄小迪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李燕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