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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8-16

案件名称

重复 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62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负责人蔡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良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建四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建四局及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西北分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16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0一四年元月十五日书记员  闫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