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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杨文与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三人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民委员会规划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暨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江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东方市人民政府,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昌行初字第11号原告杨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程鑫,海口海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武建,海口海组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被告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东方市八所镇东港路。法定代表人秦人峰,该局局长。被告东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方市八所镇东港路。第三人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卞雄娘,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国平,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因其与被上诉人东方市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东方市执法局)、原审第三人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民委员会规划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暨行政赔偿一案,经审理发现,涉案行政强制行为系由东方市执法局、第三人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民委员会同东方市人民政府直属相关部门执行强制拆除行为的,原告据此认为东方市人民政府是强拆的决定机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已提出东方市人民政府追加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本案应属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判长 何 静审判员 黄玉群审判员 裴烈焰二〇一四年月九月九日书记员 唐 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