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97、179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逸仙茶叶水果店与罗拱发经济补偿金纠纷179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海珠区凤阳逸仙茶叶水果店,曹平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797、1798号上诉人(原审第799号案原告、802号案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凤阳逸仙茶叶水果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房谦虚,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雪莲,女,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第799号案被告、802号案原告):曹平,女,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斌,广东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逸仙茶叶水果店与被上诉人曹平经济补偿金纠纷两案中,因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逸仙茶叶水果店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海珠区凤阳逸仙茶叶水果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璟审 判 员  刘小鹏代理审判员  邓志愿二〇一四年××月××日书 记 员  林颖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