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钢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司国振申请执行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国振,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钢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司国振被执行人梁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3)钢民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梁芳的银行存款28900元至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恒贵2014年年4月21日书记员 吕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