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民二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与莫孟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莫孟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8712330-9法定代表人蒋志红委托代理人郭曦,男,系益阳农行桥北分理处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丽贤,女,系益阳农行桥北分理处主任,一般代理。被告莫孟姣,男。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与被告莫孟姣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支行撤回对被告莫孟姣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亮二○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