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卢友括与佛山市顺德区顺维生物质木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友括,佛山市顺德区顺维生物质木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580号原告卢友括。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维生物质木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朗村委会工业区中路22号之二,组织机构代码:56454973-6。法定代表人陈嘉杰,经理。原告卢友括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维生物质木粒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顺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永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友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顺维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友括诉称,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告供应木糠一批,货款共11286元,被告至今未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28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在诉讼中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在诉讼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进仓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木糠共18.81吨,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286元。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经审查,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告供应木糠一批,共18.81吨,货款合共11286元。被告收货后,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催收无果,原告遂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还有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清付货款。原告请求被告予以支付,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维生物质木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卢友括支付货款112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1.08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维生物质木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欧阳永本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丽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