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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刑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志越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0118号罪犯王志越,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罪犯王志越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日作出(2010)乐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志越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日作出(2010)唐刑终字第4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3年12月6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志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受到表扬、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表扬、记功奖励。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及同监室罪犯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志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任立新二〇一四年一月××日书记员 孙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