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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吴旭飞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旭飞,周振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沭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吴旭飞。被执行人:周振珍,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一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还款19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振珍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宇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李顺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