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高民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运东与周为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高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周运东(曾用名周远东),居民。被告周为炎,居民。原告周运东诉被告周为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运东于2014年元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为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运东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运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运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四年元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