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应生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应生,戴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275-1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应生,男,汉族,1973年9月5日生。被执行人戴玉兰,女,汉族,1975年9月4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冶计生征决(2012)第152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2013)鄂大冶行非审三字第00275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中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应生、戴玉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10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劲松审判员 彭扬波审判���柯尊维二0一四年元月九日书记员 朱文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