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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大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应生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刘应生,戴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大冶行非执字第00275-1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刘应生,男,汉族,1973年9月5日生。被执行人戴玉兰,女,汉族,1975年9月4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冶计生征决(2012)第1522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及(2013)鄂大冶行非审三字第00275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中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刘应生、戴玉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910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劲松审判员  彭扬波审判���柯尊维二0一四年元月九日书记员  朱文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