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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罪犯李梦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梦雄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435号罪犯李梦雄,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涟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梦雄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0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李梦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改造表现较好。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现从事电脑线加工,能自觉服从干部安排,劳动积极,完成任务较好。现有累计奖励分158.7分,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等次B等。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梦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梦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梦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执行至2018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江云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О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