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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法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杨厂田与张九钱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厂田,张九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法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杨厂田,男,1958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九钱,又名张建民,男,1955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1)户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049元,已给付29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之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全义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