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通中商辖终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刘剑章与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刘剑章,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商辖终字第0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中库支路16号新五库经济城。法定代表人姜忠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剑章。原审被告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凉棚村。负责人姜忠于。上诉人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商初字第0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被告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早已吊销,该分公司已经不存在,被上诉人把该分公司作为被告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错误,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刘剑章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工商登记注册材料证明,原审被告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仅是被吊销,而未注销,其依法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之一上海艺圆布艺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宗建审 判 员  邵 玲代理审判员  杨 谦二○一四年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任 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