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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278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刘雪彬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2788号罪犯韩刚,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以(2009)州刑初字第0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韩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案经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0)阜刑终字第6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3年12月30日提出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1月7日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讯问了罪犯韩刚。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韩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韩刚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3年10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韩刚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提审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司法局袁集司法所和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司法局出具了《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韩刚家庭以务农为主,经济状况一般,有固定住所。对其社会评价一般。当地社区生活环境基本适合社区矫正,司法机关表示同意接收并做好对该犯的教育矫正工作。其父亲韩书武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帮教、监督,并签订了假释担保书。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对该犯可以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韩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2015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潘常青二○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