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溧仲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江苏三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中衡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三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中衡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溧仲保字第1号申请人江苏三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保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吕锡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京中衡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胜元路3号。法定代表人荆建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江苏三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中衡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衡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等额价值的房屋、土地权益等其他财产,并以等额财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南京中衡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或者查封等额价值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仲裁,逾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柏林二O一四年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学飞